保密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置与处理
保密相关
2017-11-15
保密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四个主要环节,其中处理环节是案件查处实体性工作的既定目标和最终结果,主要是指在对案件性质、重要情节以及危害后果作出认定结论的基础上,督促对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并指导和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处置主要是指在调查环节中根据具体案情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或补救性质的紧急措施,与调查取证、密级鉴定以及危害评估等调查工作的方法和效果有所不同,与处理环节中整改工作的目的及某些要求却密切相关,故也将其纳入本文的探讨范围。
保密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置措施
查处中采取各种处置措施的根本目的在于避免国家秘密实际泄露,或减轻国家秘密泄露的危害程度,与开展调查后最终确定是否存在泄密事实或保密违法违纪行为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一旦立案并进入调查环节之后,对发现的泄密隐患或泄密后果应分别采取预防性措施和补救性措施,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处置措施:
1.责令停止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对于调查环节中发现的各种保密违法违纪行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相关涉案单位或人员立即予以停止。例如,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应立即断开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连接,同时封存涉案计算机或存储设备以备下一步调查取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计算机或存储设备,若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应立即断开,同时封存涉案计算机或存储设备以备下一步调查取证。
2.防止知悉范围外人员二次泄密。在已经发生泄密后果的情况下,对于事实上业已知悉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外人员,应着重加强保密法规、政策、纪律方面的宣传教育,可以采取签订保密承诺书等形式要求其履行相关的保密义务,并临时将其纳入涉密人员的管理范畴。而对于故意刺探、窃取、收买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外人员,要根据具体案情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还要通知相应的侦查机关及时介入。
3.查控涉案的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在涉密载体、密品被遗失、盗窃、抢劫、抢夺、非法买卖、非法提供、非法持有等失控的情况下,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其去向及位置,一般是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查找,必要时可以联系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协助查找。在找到涉密载体、密品后应随即予以控制,整个查控过程应控制范围和影响,防止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负面效果。
4.采取必要的边控措施。在涉密人员有可能非法出境或涉密载体、密品有可能被非法携运出境的情况下,应立即通报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或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查找并予以控制,然后及时通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下一步措施。
5.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为人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依法收回并作出处理,是防止国家秘密载体进一步失控而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明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为下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打好基础,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
6.删除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泄密信息。查处中发现相关国家秘密信息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传播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涉案机关、单位或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删除泄密信息,并保存有关记录,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或互联网监督管理部门删除、屏蔽、封堵泄密信息。
保密违法违纪案件的责任人员处理
案件调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规定,对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人员,分别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作出并执行处理决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政纪处分。给予保密违法违纪案件责任人员政纪处分,需要针对其身份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应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到开除的6档处分;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应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办理;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到开除的4档处分;属于机关工勤人员的,应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办理。
2.党纪处分。保密违法违纪案件的责任人员属于中共党员的,还要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的5档处分。预备党员违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违纪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具体是指保密违法违纪案件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机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4.移送司法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移送国家安全机关;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渎职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构成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等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移送军队保卫部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案件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材料一并移送。
5.其他人员处理。对于具有保密违法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这里主要是指不属于组织人事和监察机关规定的可以给予处分范围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根据内部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款,给予教育、训诫、经济处罚和解聘等不同形式的处理。
涉案机关、单位的保密整改
针对保密违法违纪案件中暴露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并要求有关机关、单位采取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具体措施。首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涉案机关、单位制定保密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验收标准,特别是要结合包括保密工作组织机构、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职责划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分类、涉密载体及涉密信息系统管理等在内的制度建设,指导涉案机关、单位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保密整改方案。其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监督涉案机关、单位切实落实整改方案确定的各项内容和措施,确保保密整改取得实效,对涉案机关、单位在整改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和现实困难,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相关的技术援助、设备支持和专业指导,并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协调解决。最后,对于整改结束的涉案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用适当的形式进行验收和复查,在某些情形下可以结合专项保密检查或后期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保密审查工作合并开展,最终目标在于杜绝各种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将国家秘密泄露的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转自 《保密工作》第十一期)